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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健康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健康志工服務管理要點

107年6月21日衛生保健組務會議通過

107年7月5日學務長核定

  • 國立清華大學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本組)為充分利用校內外人力資源推動各項衛生保健服務,提供志願參與本組各項健康服務工作者,秉誠心貢獻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特訂定本要點。
  • 年滿18歲,具主動奉獻、服務熱誠、品格優良、熱愛衛生保健工作,且無不良嗜好,並能遵守本組相關規定,學經歷符合本組需求,並願意配合本組調派工作者,可填寫附表申請以下三種類別之健康志工:
  1. 急救志工:依校園區分為四大急救區(北急區、南急區、西急區、南大區),按功能分組(檢傷分類-醫療救護站、1級優先-急救送醫、2級優先-後送就醫、3級優先-現場處理不送醫、亡者-登記安置)等,進行緊急傷病處理或緊急情緒陪伴服務。
  2. 服學志工:藉由課堂教學、體驗實作、影片欣賞、反思討論、經驗分享等,提供巡迴醫療服務或健康促進活動。
  3. 活力志工:藉由食物、運動、手作、談話、傾聽等,提供健康生活習慣重建服務。
  • 各類別健康志工之服務時間依本組需要進行調派,志工若無法到場服務,需事先向所屬類別之督導同仁完成請假。
  • 申請者參加面談經錄取後,在同一年度內至少需先完成基礎教育訓練6小時與職前暨特殊教育訓練6小時,並由本組單位主管考核合格後,始可發給志工證,正式擔任及登錄各項服務工作時數。
  • 權利義務

(一)權利

  1. 可獲發本組志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2. 可優先參與本組教育訓練活動。
  3. 服務超過30小時,提供本組中英文服務證明。
  4.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5. 表現良好者,可優先於本組擔任工讀生或兼任行政助理。

(二)義務

  1. 志工服務為無給職,服務期間應遵守本組各項相關規定。
  2. 志工於服務時間應配戴急救訓練合格證或志工證,按時簽到與簽退並填寫工作紀錄表。
  • 志工由所屬類別之督導同仁執行考核,考核項目包括出勤狀況、工作品質及服務態度。
  • 志工服務期間如有違反本組各項規定,或行為損及本組聲譽權益者,本組得撤銷其資格,並收回證件,取消各項權利,情節嚴重者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志工若同一年度內有3次不接受本組調派工作或未事前請假,本組得撤銷其資格,並收回證件,取消各項權利。

  • 依志工之貢獻將致贈本組感謝狀與紀念品並得依相關規定報請獎勵。
  • 志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致本組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組對其有求償權。
  • 本要點經本組組務會議通過,報請學務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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